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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秀区委员会 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3 10:25:39     点击:

(2020年5月21日区政协三届二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提案办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细则》以及《区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化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强大合力的具体举措;是党委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民意、广纳民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提案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要夯实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政治责任,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参与提案办理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年度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第四条 完善提案交办机制。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组织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第五条 规范提案办理运行机制。
  (一)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领导班子每年至少集中组织研究1次。承办单位要健全提案办理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对稳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联系沟通等工作。
  (二)承办单位要建立完善提案办理、答复事项落实的台账制度,切实做好提案签收、办理、销号、立卷、归档等工作。注重总结提案办理工作经验,制定科学的提案办理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及时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六条 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提案办理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并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积极采纳提案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注重实际效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意见建议,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发挥其决策参考作用。

   第八条 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并由区党政领导领衔督办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的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严格提案办理的答复程序与要求。
   (一)提案办理复文应按统一的格式行文(附件1),注明办复类别和承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的牵头部门统一把关,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办理区领导领衔督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分类征求区委办公室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意见。提案办复后,应将办理情况专题报告领衔督办领导。
   (二)提案办理复文由主办单位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1份;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1份,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3份;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3份。并案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并案后提案的所有提案者。区委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1份;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1份。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主办单位在送达办理复文时,应将“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附件2)一并寄送提案者。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在交办后一个月内,会同办理单位应将会同办理初步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相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及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经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或者解释沟通,积极取得提案者的认可或理解,并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者的二次反馈意见。承办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送达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提案特点、提案办理主要情况、有效举措和做法、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等,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整理汇总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并作为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和单位年度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推动提案办理复文公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提案办理复文能够公开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自觉接受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开展提案办理督查及评议工作。区政协及提案工作机构要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每年选择部分承办单位对其办理开展督查。同时,积极推动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以及承办单位之间就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加强提案办理工作宣传。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做好提案办理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包括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办理专栏或者专题等形式,宣传提案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宣传提案办理中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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