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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29 09:00:37     点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2年12月27日区政协四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宜秀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宜秀而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政协章程以及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根据政协宜秀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第八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五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八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及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主席或分管主席签发;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凡涉及到的集体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报告,须经集体讨论。重大问题须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和年度工作要点,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及时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并以区政协办公室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活动情况报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界别的联系,为界别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与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区政协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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