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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3 10:01:52     点击:
(2022年3月16日区政协四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凝聚共识,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宜秀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会议成员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宜秀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区政协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的职权,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及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市政协所作的地区性决议;组织实施区政协全体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四)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宜秀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本级政协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区政协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宜秀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审议通过区政协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六)审议决定有关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会专委会主任,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各委员联络组组长及区政协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可列席会议。视会议的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内的省、市政协委员,有关区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需经会议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委员联络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对多次无故缺席者,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安排专题会议,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某一重要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形成建议案,次年邀请区政府就该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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